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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褚发娣与叶松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发娣,叶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褚发娣,女,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叶松英,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发娣与被执行人叶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叶松英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经执行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亦无果。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