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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7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峰与马福然、锁敬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峰,马福然,锁敬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784-2号申请执行人:董峰,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马福然,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锁敬敬,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董峰与马福然、锁敬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福然和合伙人钟思军共同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古井集酒城路东原古井酱菜厂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一宗,宗地号:2012-108;出让合同编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钟思军名下与被执行人马福然共同拥有的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古井集酒城路东原古井酱菜厂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一宗,宗地号:2012-108;出让合同编号:XX(只限于马福然所享有的份额),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抵付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