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伟雄与杨绍东、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雄,杨绍东,戴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张伟雄,男,1954年5月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杨绍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戴志强,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执行张伟雄与杨绍东、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绍东、戴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7,452,767元、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84,852.77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杨绍东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戴志强持有的内蒙古林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0%(该股权已设定质押)。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