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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俄尔木牛、阿都丁曲涉嫌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俄尔木牛,阿都丁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63号移送部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俄尔木牛被执行人:阿都丁曲本院在执行(2016)川0603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俄尔木牛、阿都丁曲因涉嫌盗窃罪,被执行人俄尔木牛现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执行人阿都丁曲现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费7567.00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956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桂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