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扬州康盈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城数控机床进出口有限公司、滕州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康盈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城数控机床进出口有限公司,滕州机床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805号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康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前进路293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城数控机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长兴路168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许采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敏,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灿,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被告):滕州机床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机械制造工业园大地路北侧。投资人:任超,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宋先伟,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楠,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康盈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城数控机床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反诉被告)滕州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康盈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补交案件受理费,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能按期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诉按原告扬州康盈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58元,依法收取6629元,由原告扬州康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