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龙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574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龙吉,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由本院给予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玉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龙吉于2017年1月11日5时许,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从安溪县凤城镇星洲酒店往安溪县凤城镇安星小区方向行驶,至安溪县凤城镇安星小区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超标后被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龙吉于2017年1月11日6时32分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1.35mg/100ml。被告人王龙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王龙吉提供其住所地村委会的帮教证明,并向本院预缴罚金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龙吉于2017年2月21日带领在逃人员向公安机关投案,属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龙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易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血样提取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立功证明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王龙吉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龙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龙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其已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龙吉住所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愿意在被告人王龙吉宣告缓刑期间做帮教工作,具有较好的监管条件,又符合缓刑的规定,故对被告人王龙吉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王龙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人王龙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逸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淑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