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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彩琴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牧澳鞋业有限公司,买小军,张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28号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牧澳鞋业有限公司、买小军、张彩琴、买小军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武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3执2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楠执行员 王小军执行员 丁吉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泽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