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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与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53号原告: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商城西区钱江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马菲菲,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兴隆庄煤矿南邻。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陈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陈伟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窦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