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与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53号原告: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商城西区钱江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马菲菲,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兴隆庄煤矿南邻。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陈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陈伟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成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窦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