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胜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胜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397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059061。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胜钦,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胜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张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