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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菊玉与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玉,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639号原告刘菊玉,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高兴、黄新萍,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84762-4。法定代表人:李松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玉与被告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菊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菊玉负担。审判员  杨济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