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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何锋与于现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何锋,于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姚何锋,男,196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于现强,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于现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启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