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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开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732号罪犯杨开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五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盗窃所得余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五元,退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6年7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开华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13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