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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光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光燕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144号罪犯吴光燕,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九监区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光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次缴纳45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罪犯吴光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86分,折合表扬一次,余48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在服刑期间罪犯吴光燕无任何违规扣分现象。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光燕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光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光燕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光燕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光燕减去有期徒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