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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海滨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1民初6054号原告:马海滨,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党(系马海滨的姐夫),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组织机构代码:33722364-8。主要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海滨与被告王红育、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海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被告王红育、被告鼎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宁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马海滨与被告王红育达成协议,本院已予以确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海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马海滨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1,582.6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8日16时15分许,王红育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310国道交叉口处时,与马海滨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马海滨受伤,造成交通事故。马海滨的损失为医疗费50,338.25元、护理费8,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营养费1,900元、误工费18,078元、残疾赔偿金82,502.4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410元、财产损失891元、评估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马海滨与王红育达成协议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鼎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鼎和保险公司辩称,鼎和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马海滨超合理合法的损失。鼎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质证及认证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9月8日16时15分许,王红育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老310国道交叉口处时,与沿老3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海滨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马海滨及摩托车乘坐人李林涛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系因王红育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通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马海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造成的。王红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海滨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林涛无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马海滨被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2月12日,计95天,花去医疗费49,938.25元。马海滨的伤情被诊断为:1、左内踝皮肤缺损并骨外露;2、左内踝开放性骨折;3、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4、左踝关节半脱位;5、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6、头外伤综合症。马海滨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50元(30×95)、营养费为1,900元(20×95)。马海滨的护理费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工资标准30,864元/年计算为8,033.10元(30,864÷365×95)。本院依马海滨的申请依法委托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17年2月20日,该所出具结论:马海滨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马海滨支付检查费400元、鉴定费700元。马海滨的医疗费共计50,338.25元(此款包括鉴定时的检查费用)。马海滨个体经营巩义市回郭镇明星水暖经销部。马海滨的误工费参照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工资标准37,187元/年计算至定残前1日为16,810.56元(37,187÷365×165)。马海滨的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7,233元/年计算为54,466元(27,233×20×10%)。马海滨兄弟2人,其父亲马万和,1952年2月20日出生,生活费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8,088元/年计算为13,566元(180××××5×10%÷2)。马海滨的母亲王黑妞,1952年11月20日出生,生活费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8,088元/年计算为14,470.40元(180××××6×10%÷2)。马海滨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8,036.40元(13,566+14,470.40)。马海滨的残疾赔偿金共计82,502.40元(54,466+28,036.40)。马海滨提供交通费票据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410元,经审查合理部分为400元。受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委托,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对马海滨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进行估价鉴定,结论为该车车损为891元。马海滨以上损失共计164,425.31元。同时查明:豫A×××××号小型轿车在鼎和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此事故的另一受害人李林涛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本院审理后作出(2016)豫0181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判决鼎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李林涛9,398.0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李林涛13,397.06元,计22,795.07元。在诉讼中,本院依马海滨的申请于2016年9月26日将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财产保全。本院认为,此事故系因王红育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通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马海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造成的。王红育承应负事故70%的责任,马海滨应负事故30%的责任。王红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向受害人支付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本院(2016)豫0181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判决鼎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李林涛9,398.0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李林涛13,397.06元,故鼎和保险公司承保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余额为601.99元(10,000-9,398.0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余额为96,602.94元(110,000-13,397.06)。马海滨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较高,本院酌情支持3,500元。马海滨在鼎和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车损891元,未超出鼎和保险公司承保的2,000元限额,鼎和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马海滨在鼎和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营养费1,900元、医疗费50,338.25元,计55,088.25元,已超出鼎和保险公司承保的限额余额601.99元,鼎和保险公司应赔偿601.99元。马海滨在鼎和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护理费8,033.10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6,810.56元、残疾赔偿金82,502.4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计11,1946.06元,已超出鼎和保险公司承保的限额余额96,602.94元,鼎和保险公司应赔偿96,602.94元。综上,鼎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马海滨各项损失98,095.93元(891+601.99+96,602.94)。马海滨已与王红育达成协议,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马海滨要求被告赔偿评估费,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海滨各项损失98,095.93元;二、驳回原告马海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7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3,917元,由马海滨负担1,665元,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2,2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杨芬涛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