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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海、唐华娟、陈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唐华娟,陈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492号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北,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海,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邵阳县。被告:唐华娟,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邵阳县。系被告李海之妻。被告:陈涛,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邵阳。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唐华娟、陈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唐华娟、陈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海已主动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利平审 判 员  刘桂武人民陪审员  陈友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