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海、唐华娟、陈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唐华娟,陈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492号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北,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海,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邵阳县。被告:唐华娟,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邵阳县。系被告李海之妻。被告:陈涛,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邵阳。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唐华娟、陈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唐华娟、陈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海已主动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利平审 判 员 刘桂武人民陪审员 陈友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