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申请人袁凌凌、袁冰冰、张凌云、袁子雄、湖南中拓大学生创业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袁凌凌,袁冰冰,张凌云,袁子雄,湖南中拓大学生创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47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8号一、二楼商铺。主要负责人:刘丹,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袁凌凌,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关厂路*号。被申请人:袁冰冰,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关厂路*号。被申请人:张凌云,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镇关厂路*号。被申请人:袁子雄,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关厂路*号。被申请人:湖南中拓大学生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广场3楼。法定代表人:徐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申请人袁凌凌、袁冰冰、张凌云、袁子雄、湖南中拓大学生创业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凌凌、袁冰冰、张凌云、袁子雄、湖南中拓大学生创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30132.84元采取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已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袁凌凌、袁冰冰、张凌云、袁子雄、湖南中拓大学生创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30132.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袁凌凌、袁冰冰、张凌云、袁子雄、湖南中拓大学生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