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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顺发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顺发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023号原告:北京顺发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莲花池村莲花池桥南(区煤气站墙西)。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顺林,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被告:李立,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原告北京顺发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兴公司)诉被告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顺发兴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顺发兴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顺发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顺发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馨天书 记 员 郭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