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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曾雅婷与张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雅婷,张胡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536号原告:曾雅婷,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张胡波,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曾雅婷与被告张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曾雅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曾雅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雅婷撤诉。本案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计1045.50元,由原告曾雅婷负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雪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