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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荔枝、黄安华与吴顺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荔枝,黄安华,吴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荔枝,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安华,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荔枝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安,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刘荔枝、黄安华因与被上诉人吴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刘荔枝、黄安华送达了开庭传票,刘荔枝、黄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荔枝、黄安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上诉人刘荔枝、黄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王梅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露华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