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飞跃、杜吉雷与韩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飞跃,杜吉雷,韩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董飞跃,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杜吉雷,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韩琪,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飞跃、杜吉雷与被执行人韩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范钦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