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熊远武与张圣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远武,张圣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203号原告:熊远武,男,汉族。被告:张圣军,男,汉族。原告熊远武与被告张圣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熊远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远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远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远武负担。审判员  黄亦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