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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兵、李静等与张红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李静,李嵩岩,张红江,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王猛,曹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738号原告:李兵,男,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住内乡县。原告:李静,女,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住内乡县。原告:李嵩岩,男,汉族,2012年12月28日出生,住内乡县。法定代理人:李兵(系李嵩岩父亲),男,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张红江,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淅川县。被告: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7113584L,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村。法定代表人:鲍新民,现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1号楼17层南幅区域。负责人:蔡晗,现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猛,男,蒙古族,1980年7月1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曹岩,男,汉族,住内乡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739号2号楼门面房。负责人:龚建军,现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兵、李静、李嵩岩与被告张红江、南阳市龙腾货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王猛、曹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宗华审 判 员  张松哲人民陪审员  杨捍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程传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