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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汪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628号原告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址汉台区黄家塘十字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汪继奎,该居委会主任。被告汪某,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宇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