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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刘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刘艳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88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迎宾路288号3楼。负责人:樊明雄,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再灿,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艳艳,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长治市。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被告刘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现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