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天兵、周贤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天兵,周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杜天兵,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周贤民,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案在执行杜天兵与周贤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天兵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孟维振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