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790吉爱东与张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爱东,张彪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790号原告:吉爱东,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洪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彪,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吉爱东与被告张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吉爱东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爱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爱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爱东负担。审判员 沙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毅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