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承兵、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承兵,吴建华,向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恢32��申请执行人袁承兵,男,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吴建华,男,生于1972年5月1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向金凤,女,生于1972年7月29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宜都楚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村。法定代表人向金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袁承兵与吴建华、向金凤、宜都楚天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有多个案件正在我院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巨大,被执行人在本院传唤过程中表示无履行全部义务能力,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徐XX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