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赵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赵付军,魏丕丽,牛继运,王萍,张建三,胡新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付军,居民。被执行人魏丕丽,居民。被执行人牛继运,居民。被执行人王萍,居民。被执行人张建三,居民。被执行人胡新桥,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付军、魏丕丽、牛继运、王萍、张建三、胡新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鲁1326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三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三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支行62×××77账户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