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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德香与被执行人宗巧根、佘永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德香,宗巧根,佘永英,陈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492号申请执行人:施德香,女,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宗巧根,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佘永英,女,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丽丽(又名陈丽),女,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施德香与被执行人宗巧根、佘永英、陈丽丽(又名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宗巧根、佘永英、陈丽丽(又名陈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施德香借款18万元。宗巧根、佘永英、陈丽丽(又名陈丽)共同负担诉讼费1950元。因宗巧根、佘永英、陈丽丽(又名陈丽)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施德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申报财产,本院又通过执行案件查询平台,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已冻结陈丽丽尾号为7233的交通一行卡,已冻结宗巧根尾号为72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为CNY0的中国银行卡、尾号为2765的交通银行卡、尾号为479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23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6174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查封了被执行人宗巧根名下的位于江宁区×××的房产。除查封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宗巧根、佘永英、陈丽丽(又名陈丽)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宗巧根、陈丽丽未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对两执行人分别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宗巧根、佘永英、陈丽丽(又名陈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陶建荣审判员  高 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