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傲雪、张慧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傲雪,张慧,郑州世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傲雪,女,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女,汉族,1949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世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06号5号楼1层8号。法定代表人:朱东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献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文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晓梅,女,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刘傲雪因与被上诉人张慧、郑州世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晓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傲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傲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傲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刘傲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保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