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谷达义与高文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达义,高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9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谷达义,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石柱村增家组51号。被执行人:高文辉,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上庄村亭子山社49号附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谷达义与被执行人高文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高文辉价值为1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