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曹水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曹水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1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847095471L。负责人钱海燕,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钰茹、朱芳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曹水良,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曹水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曹水良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钰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水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13年1月8日,被告曹水良向原告申办牡丹信用卡一张,经原告审核,发放了卡号为62×××24牡丹信用卡一张。截止2016年12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87829.9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21939.21元并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人民币65890.69元(透支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止,以后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结清之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1、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个人卡)、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申请、领用信用卡,并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实。2、消费记录表一份,拟证明被告透支消费的时间、数额及产生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数额。3、催收短信记录表、催收信函登记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欠款的事实。被告曹水良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8日,被告曹水良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后经原告审核,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4的牡丹信用卡一张,初始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后调整为15万元。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可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提前消费或预借现金,对期限内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被告在到期日前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可享受免息待遇;未能偿还全部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度的,按最低还款额度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高以500元为限)。之后,被告便使用该卡进行消费,但自2014年7月起开始违约,截止2016年12月21日,结欠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21939.21元,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65890.69元,合计人民币187829.9元。上述款项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信用卡申请、发放、使用而建立的合同关系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息及滞纳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水良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21939.21元;二、被告曹水良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透支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65890.69元(透支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止,以后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187829.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405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747元,由被告曹水良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人民陪审员 XX翔????????????????????????????????????????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