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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大富与曾学刚、陈宗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富,陈宗英,曾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大富,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陈宗英,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曾学刚,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关于郑大富与陈宗英、曾学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宗英、曾学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宗英、曾学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大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郑大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