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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报财与杨利明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财,杨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6号之一申请人周宝财,男。被申请人杨利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宝财与被申请人杨利明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杨利明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利明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