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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淑潋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潋,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州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初151号原告杨淑潋,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景鸽(特别授权),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561号。法定代表人周守权,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海芬(特别授权),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温州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洛河路10号3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张明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潋诉被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城建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淑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侯璐琼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人民陪审员  郑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姜迪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