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701号原告:付某某,男。被告:田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起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殷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