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申德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福尔健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申德,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福尔健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潘申德,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汤良春、汤良贵,安徽舒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福尔健家具厂,住所江苏省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康阳璐。经营者:林继献,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申德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福尔健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林继献。据申请人反映,林继献目前下落不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委托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调查林继献财产线索,但未收到回复。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