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连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连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626号原告李振华,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连晓伟,男,3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华诉被告连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振华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 和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乌云通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