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航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航宇小区业主委员会,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航宇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全,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阳光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贵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航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航宇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清理化粪池等费用2184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反诉费200元,总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731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731元,并已交纳执行费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