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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陆亚林与张海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亚林,张海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保35号申请人:陆亚林,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张海琦,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陆亚林与被申请人张海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亚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海琦所有的川D286**号大型汽车一辆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亚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海琦所有的川D286**号大型汽车一辆进行保全。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陆亚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洪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