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陆亚林与张海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亚林,张海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保35号申请人:陆亚林,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张海琦,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陆亚林与被申请人张海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亚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海琦所有的川D286**号大型汽车一辆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亚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海琦所有的川D286**号大型汽车一辆进行保全。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陆亚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洪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