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宇、解寰昊与郭道义、赵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宇,解寰昊,郭道义,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郭宇,男,1984年4月1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解寰昊,男,1985年9月1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郭道义,男,1963年4月2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赵艳,女,1963年12月2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郭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182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郭道义、赵艳在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600000.00元,查封申请执行人解寰昊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虹馆小区29栋2单元904号住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宇、解寰昊与被执行人郭道义、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