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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段晓丽、江甲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丽,江甲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段晓丽,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甲奇,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晓丽与被执行人江甲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甲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江甲奇货款5500元,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甲奇存款5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国全执行员  沈 辉执行员  江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