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夏志敏与余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敏,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夏志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余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夏志敏与被执行人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志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4500元,并承担执行费371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春系二级伤残、低保户,属特殊困难家庭户,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