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4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国军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军,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2民初25号原告:马国军,男,1962年2月1日出生,东乡族,林芝市巴宜区人,群众,经商,高中,现住西藏林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容,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盐厂大桥旁),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2337458E。法定代表人:严辉昌,执行董事长。原告马国军与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马国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554元,由原告马国军负担。审判员 次旺拉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达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