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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永标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化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化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739号原告:李永标,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化州分公司。地址:化州市橘城西路82号附近。经理:蔡德娟原告李永标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化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永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标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永标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森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