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519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万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