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宝久、蚌埠市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久,蚌埠市天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久,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1188号物业楼1楼。法定代表人:孟祥刘,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宝久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宝久于2017年6月9日当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宝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宝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张宝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