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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立强与马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强,马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5民初1003号原告:黄立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传贵,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黄立强诉被告马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立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传贵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3日,被告马传贵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打借条两张;2016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打借条一张;2017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经催要被告偿还12000元,余款29000元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原告黄立强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传贵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传贵分别于2015年5月23日,2016年1月18日,2017年1月27日分别向原告黄立强借款15000元,20000元,6000元,并给原告分别打有借条四张,其内容分别为:1.借条,今借现金伍仟元,借款人马传贵,2015年5月23日。2.借条,今借现金壹万元,借款人马传贵,2015年5月23日。3.借条,今借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马传贵,2016年1月18日。4.欠条,今欠现金6000元,欠款人马传贵,2017年元月27日。后经催要被告马传贵偿还原告黄立强12000元,余款2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传贵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马传贵偿还借款29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庭审材料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传贵向原告借款,并打有借条,这说明原告黄立强与被告马传贵之间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到期催要不还,侵害了原告黄立强的合法权益,原告黄立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传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立强借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马传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