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1847号原告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风广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及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