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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远某、蔡燕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某,蔡燕某,李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85号申请人:徐远某,女,1929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人:蔡燕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申请人:李某凤,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民众里74号7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远某、蔡燕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远某、蔡燕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凤银行存款333025元,并由担保人谢某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DH****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远某、蔡燕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凤银行存款333025元;二、查封担保人谢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DH****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黄强中审 判 员  肖雄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万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